“喜鹊”状告“囍鹊”

2011/08/12发表

  近日喜鹊网状告世纪佳缘交友网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喜鹊网认为,世纪佳缘交友网侵犯了其商标权,应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世纪佳缘交友网则辩称喜鹊是常用名词,所以不构成侵权。

  喜鹊网称商标权被侵犯

  2006年,刘化庆根据牛郎织女银河鹊桥相会的民间传说,创办了喜鹊网www.77xq.com,并于同年8月30日经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上线运营。随后他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喜鹊”42类商标注册,主持计算机网站。2009年9月,刘化庆正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批准证书,证书号码为:5473432号。

  2009年,为了喜鹊网更好发展,刘化庆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金喜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全力维护和发展喜鹊网。经过近6年的精心维护和投入,喜鹊网会员已达10万人,“喜鹊”品牌也受到了大家的认可,具有较高知名度。

  今年年初,刘化庆发现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世纪佳缘交友网,竟擅自设立了喜鹊网www.xique.cn,并将www.xique.com链接到了www.xique.cn上,同时通过被告旗下世纪佳缘交友网和平面媒体大规模宣传喜鹊网是他们投资的婚介平台,利用喜鹊商标品牌名称为其招揽吸引客户,并且在网页上使用“喜鹊”或“喜鹊网”字样,在网页外部链接上使用“喜鹊”或“喜鹊网”字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喜鹊”或“喜鹊网”,均能显示www.xique.cn或www.xique.com。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也利用“喜鹊”在网站上作宣传广告、招募会员和组织活动。

  刘化庆认为,被告这种侵权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造成了市场对“喜鹊”品牌和“喜鹊网”的错误理解,对他长期以来塑造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他为此丢失很多客户资源,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花千树公司将网站首页名称改成了“喜喜鹊网”,但刘化庆仍认为“喜喜鹊网”及“喜喜鹊”跟他的注册商标“喜鹊”属同音近似字,无法让广大消费者和公众消除误解,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因此,他要求两被告停止侵犯喜鹊网的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保全证据费用36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世纪佳缘辩称 喜鹊是常用名词

  对于喜鹊网的起诉,世纪佳缘交友网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世纪佳缘交友网对喜鹊网构成了侵权,并且律师认为,相关网站的服务器并非架设在福田区内,不应该由福田区法院审理该案。

  世纪佳缘交友网代理律师答辩时还称,喜鹊网注册的商标是属于计算机种类的,与喜鹊网目前经营的交友平台明显不同,喜鹊网不能随意延伸这个商标的内涵。并且,喜鹊是一个常用名词,不能说用了“喜鹊”这个词,就对喜鹊网构成了侵权。世纪佳缘交友网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并没有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喜鹊网的诉求。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简洁,实习生:申兰、史亚玲)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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