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1/10/27发表

  10月27日讯   26日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法规《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要求,市、区两级政府要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促进,专利奖励,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专利预警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等工作。

  《条例》要求市政府设立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在厦门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记者:黄智敏)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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