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 著名商标或将建退出机制

2011/11/15发表

  据新闻晚报消息:著名商标是金字招牌,如果名不副实,对消费者欺骗性依然很大。对此是否该有退出机制?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将于本周举行。“关于建立著名商标的社会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将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消费者投诉集中会被退出?

  根据有关规定,著名商标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此期间,该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可能会出现变化。针对一些著名商标“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甚至有“捣糨糊”的状况,本次听证会的一个议题就是“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实行社会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是否必要、可行?”

  在各种争议中,支持的观点认为,著名商标应当在其有效期内保持“著名”状态,否则该制度无法保证其客观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应当建立定期的社会评价制度,对著名商标商品质量情况进行跟踪。对于出现商品质量显著下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将相关商标清除出著名商标队伍,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而反对者则表示:很多著名商标的产品不是面向普通消费者的,例如机械、管道等。社会评价无法普遍适用于所有著名商标,可能造成不公平。同时,商标主要衡量知名度,有些低端产品反而比高端产品更知名,不适合以产品质量作为退出条件。

  《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第十四条(社会评价)指出“本市建立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社会评价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市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定期通过问卷调查、消费体验等方式,对著名商标商品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认为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著名商标商品质量显著下降的、消费者投诉集中且未能妥善处理的、超越商品范围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的,对于这三种情形,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现其中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还指出:“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著名商标商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著名商标被撤销的,商标注册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著名商标。

  盈利和守法都是认定条件?

  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本次听证会的一个议题是“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考量商标注册人的盈利情况和守法情况,是否必要以及可行”。目前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规定。也有广东省、山东省等省市将商标注册人的情况作为认定条件之一。

  草案第六条要求,商标注册人及其注册商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著名商标,其中就包括,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近三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类商品前列;商标注册人近二年经营无亏损,但政策性亏损除外;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对这一问题,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商标作为商品的标示,对其是否著名的考量应主要依据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注册人的盈利情况与守法情况与商标本身无关,不应作为认定条件。也有不同观点则表示,著名商标是商标注册人商誉的重要载体,是对其在某一经营领域地位的认可和表彰。商标注册人的盈利情况和守法情况作为衡量其能力和信用的重要因素,理应作为著名商标的评审条件。

  届时还将就“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等方面进行听证。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代表来自社会各方面,有市民代表、消费者保护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企业代表等。

  来源:东方网  选稿:项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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