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侵权中国企业插座专利 外企侵权成习惯

2012/01/10发表

  12月22日,在与世界500强企业飞利浦的一场专利诉讼中,遭受大喜大悲(宁波中院胜诉、浙江高院败诉)的宁波萨雷斯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敖谦平在宁波市法制广场召开记者会宣布,他将会继续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申诉,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敖谦平是防触电安全插座专利技术发明人和专利拥有者。但飞利浦公司在敖谦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安全插座产品中使用了敖谦平的发明专利。为此,敖谦平将飞利浦告上了法庭。令人意外的是,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敖谦平胜诉的情况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全盘否决一审判决,判决飞利浦并不侵权,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由敖谦平发明的安全插座专利产品。

  “飞利浦制造销售的安全插座,使用了我的专利技术、刻写着我的专利号,而飞利浦从来也没获得过我的专利授权。这么明显的侵权行为,浙江高院怎么这么判呢?” 敖谦平愤愤不平而又冤屈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难道不保护技术发明人和专利拥有人吗?”

  飞利浦侵权中国企业插座专利 外企侵权成习惯

  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世界500强公司都是行事端正、讲究身份和地位、遵纪守法的良好企业公民,他们被视为全球的楷模而受人尊重。但令敖谦平意想不到的是,就是飞利浦这样一家大名鼎鼎的世界500强企业,怎么能做出这种事情。

  “我的防触电安全插座在1996年就发明出来了,在2001年10月31日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但很令人意外的是,我根本没给飞利浦公司授予实施许可权,而使用我的专利技术、标有我的专利号的飞利浦商标的安全插座却在2009年出现在中国市场上,大肆销售。”敖谦平带着一种气愤的情绪告诉记者。

  “你看飞利浦的这个安全插座宣传彩页、包装盒、及实体产品,上面就有我的专利号、飞利浦的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识别条形码,飞利浦的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网址、邮箱。这完完全全就是飞利浦主导设计、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敖谦平对着飞利浦的安全插座告诉记者。

  很惊讶 高院竟然判飞利浦胜诉

  敖谦平感觉到飞利浦侵犯了他的专利权。他收集了证据,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飞利浦侵犯其专利权。但就在此时,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跳将出来,要求与飞利浦一起成为被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庭审,查明了这起案子的由来:原来,该案子起始于敖谦平与深圳和宏公司在2005年签订的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敖谦平同意和宏公司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等,上述约定的许可对象是和宏公司,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亦对应的是和宏公司自己的产品而非其他公司产品,显然不包含飞利浦公司委托和宏公司为飞利浦品牌定牌生产的这种ODM关系。


  敖谦平曾受聘为深圳和宏公司负责安全插座开发的工程师。但就在安全插座产品通过检验并推向市场时,深圳和宏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迫使敖谦平离开了该公司。但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后来,深圳和宏公司在敖谦平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飞利浦公司进行该专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合作,飞利浦公司通过委托惠州和宏公司代加工生产飞利浦的安全插座,再将其卖给深圳和宏公司,再由深圳和宏公司销往全国各地--“曲线”地将敖谦平的专利给了飞利浦使用。在敖谦平毫不知情的情况,和宏公司和飞利浦开始生产并销售带有飞利浦商标和敖谦平技术专利的安全插座。但其在产品包装上并无和宏公司字样,看上去完全是飞利浦公司一手研制、生产、包装和销售的一款新产品。凭借飞利浦的知名度和敖谦平的独家技术专利,这款产品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通过惠州和宏公司定牌生产“安全插座”产品的行为,并未获得专利权人敖谦平的许可,已构成侵权;和宏公司提供模具给其他公司改造后实施生产并销售飞利浦“安全插座”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故判决飞利浦公司、和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敖谦平享有的该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外加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飞利浦及其合作伙伴深圳和宏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过两次庭审后进行了宣判。浙江高院判决认定,飞利浦公司制造销售该安全插座专利产品不侵权。浙江高院的理由是,飞利浦委托惠州和宏公司加工该专利产品,随后又卖给深圳和宏进行销售,该过程中飞利浦不存在侵权行为。

  敖谦平对浙江高院的判决不服,已经决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申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敖谦平认为,如果国外企业能够通过“曲折迂回”的办法在标注自己的商标、条形码、企业名称的产品上公开使用中国人的专利,而不违法。这到底是中国的《专利法》存在漏洞?还是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该如何保护中国人的正当权益?

  很危险 外资企业竟侵权成习惯

  实际上,敖谦平的案例并非个案。在中国企业和个人越来越重视自主创新和研发,陆续推出自己的创新成果的情况下,总有一些国外企业企图不劳而获,并堂而皇之的将这些别人辛苦研发而来的创新成果占为己有。

  在敖谦平与飞利浦的知识产权纠纷前,已经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案件。

  宁波正德泰和礼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国际侵权案;贝发集团荧光笔遭到德国Stabilo公司的专利侵权案;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一代抗肿瘤新药侵权案等都有些类似。

  敖谦平的代理律师吕甲木对浙江高院的判决也提出了八大疑点并进行了申诉,他认为,该案在中国等定牌加工非常普遍的发展中国家非常有典型意义,一些跨国企业通过与国内已获得某种专利许可的企业“合作”进行“定牌加工”的方法,利用、侵占国内的重要技术成果,并获得巨大利益,这对于拥有核心技术的国内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非常不利。他说:“此案将有可能对跨国企业的这类行为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使得一些跨国企业将会利用各种非正常手段,坐享中国知识产权成果;而中国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却要因此遭遇越来越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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