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2012/02/21发表

  近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条例》明确规定,重庆市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奖励等重大事项;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在法律责任方面,专家在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时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将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除名,3年内不得再聘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对于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进行有效保护,随意滥用或者过度开发的行为,将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刘洋颜若雯)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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