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商标抄袭剪纸作品 判赔8万

2012/03/16发表

  振鼎鸡公司是上海有名的餐饮店,它的户外广告、店堂招牌上有一只引吭高歌的红色公鸡形象,也颇深入人心。但这只雄鸡却引发了一场官司。已故剪纸名家王子淦子女认为,这只雄鸡的形象抄袭了他们父亲的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将振鼎鸡公司告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侵权的雄鸡图案,并赔偿王子淦后人8万元。

  原告王建人、王建民、王建中、王建华是已故剪纸名家、原上海市工艺美术研究所美术师王子淦的子女。原告称,1979年春天,为参加全国工艺美术艺人、创作设计人员代表大会,王子淦专门创作了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塑造了一只精神抖擞、充满活力、极具线条美的雄鸡形象,博得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此后该剪纸作品作为王子淦的代表作被多次转载、刊登。

  2010年初,王建中等人发现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幅剪纸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并在其户外广告、店堂招牌上广泛使用。原告认为,《一唱雄鸡天下白》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王子淦所有,并在王子淦去世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关权利,振鼎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50万余元。

  被告方面表示,振鼎鸡商标、户外广告、店堂招牌上使用的雄鸡图像是公司自行创作的,与剪纸《一唱雄鸡天下白》中的雄鸡形象差别较明显,没有相似性。此外,振鼎鸡公司对外起到识别作用的,主要依靠“振鼎鸡”3个字,雄鸡图形不能为广大食客识别,所以对原告的经济赔偿不予认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以剪纸的方式展现了单个公鸡侧影鸣叫的姿态,公鸡各部位的形状以及线条的勾勒均具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振鼎鸡公司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相比,极为接近,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近似。振鼎鸡公司虽然将被控图案注册为商标,但该商标未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且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晚于剪纸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振鼎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或合理说明其使用的被控图案是其独立设计完成。据此,振鼎鸡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刘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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