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授权擅卖版权“音集协”败诉宁波

2012/05/07发表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这个特殊的日子公布了对一起音像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判决结果。令人关注的是,本案被告之一,以保护音像作品著作权为己任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却因侵犯原告的音像作品著作权被判败诉,赔偿损失2.5万元。

  兜底条款能否“兜底”?

  去年10月,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水田公司,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浙江的版权代理机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位于宁波天伦广场的嘉乐迪量贩KTV的曲目库中有一张《EQ乐宴全系列(一)》的音乐电视专辑共41首歌曲,其著作权人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嘉乐迪无权擅自使用。

  对于水田公司的起诉,嘉乐迪深感意外和委屈,因为他们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音集协”交纳了一揽子卡拉OK曲库曲目使用费,其中包括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而且,“音集协”在其发布的有关使用音像作品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中称:KTV经营者支付版权使用费后,在许可使用期间以约定方式使用作品时,如果有非会员单位音像权利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KTV经营者,由“音集协”负责协调解决。

  “无因管理”能否成立?

  今年2月,本案开庭时,被告之一“音集协”辩称,他们是音像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向KTV经营者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一揽子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最实际可行的办法,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原则。

  但原告认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未加入“音集协”,所以,“音集协”所主张的“无因管理”并不存在。

  判决:KTV免赔,音集协担责

  法院认为,“音集协”虽然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其向使用者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仅以得到会员的明确授权为限。在本案中,“音集协”未经授权,擅自许可,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应予赔偿。

  对于另一被告嘉乐迪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其与“音集协”签约时已支付了对价,“音集协”没有向其提供管理范围内的作品清单,出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赖,嘉乐迪公司并不知道涉案音乐作品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嘉乐迪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都构成侵权,嘉乐迪可免于赔偿,“音集协”赔偿原告2.5万元。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有一个前提,即如果管理人不实施管理行为,就会使被管理者产生损失。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钟 法

       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