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或受影响

2012/06/19发表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召集、中国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将于6月20至26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上,一部旨在加强保护音像表演者权利的新国际条约有望诞生。

  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外交会议将缔结《保护音像表演条约》(业内称为“北京条约”),为保护表演者提供更清晰的国际法框架。该条约意在加强电影演员等表演者的各项权利。

  这种立法导向是否与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加强和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权限”的相关条文相互冲突,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该条约在一周之后“如约诞生”,根据国内法遵从国际法的原则,那么它势必会对著作权法草案修改产生影响。

  新条约意在保护表演者权利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开的条约草案内容,电影演员和其他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大为增强,比如,表演者享有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同时,条约还规定表演者有可能与制作人分享音像制品在国际上创造的收入。

  更为重要的是,条约还授予表演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比如要求承认表演者的署名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而这些精神权利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经济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音像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精神权利。

  此外,条约还将首次向表演者提供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保护。

  条约草案还对表演者权利的转让这一争执不下的关键问题作出折中规定,允许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表演者一旦同意将其表演录制于音像录制品中,条约所规定的授权专有权应归该音像录制品的制作者所有,或应由其行使,或应向其转让,但表演者与音像录制品制作者之间按国内法的规定订立任何相反合同者除外。

  我国对表演者权利保护较完善

  针对WIPO公开的条约草案内容,张平认为,虽然该国际条约在保护表演者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方面,有了很多加强和提升,但也未超过我国目前关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范畴,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我国的法律保护内容比国际条约本身还要完善。

  张平介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表演者的权利给予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六项权利,基本都涵盖了国际条约本身的规定。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表演者出租权,也被写进了目前正在征集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

  对于该国际条约首次向表演者提供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保护内容,张平认为也不会给我国构成影响。因为为适应新技术环境的变化,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张平认为,即使代表着保护表演者版权保护国际先进水平的“北京条约”应运而生,也不会对我国目前关于保护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架构造成太多冲突。

  相关条文或有相互冲突

  不过,张平也谈到,“北京条约”的立法精神体现了保护表演者个人权利的价值取向,这与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当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构成一定程度的冲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很多地方都体现出对于音像作品集团管理权限的默认甚至是支持的态度。

  据悉,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延伸扩大的有关条款引起不同解读,特别是第60条和第70条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有关条款,引起很大争议。按照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些音乐创作者或唱片公司老总,很担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难保权益受到保护”。

  很多法律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他们也认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争议不断,包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与全国各地的著作权人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就目前现实的案例,现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论组织的代表性、非盈利性、授权性等方面均难言成熟,譬如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取KTV相关版权费用,但音乐作品的作词、作曲、演唱者等却被边缘化,无法从中获得应得的报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国家版权局在相关说明中表示,之所以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了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张平认为,在表演者的著作权保护中,是强调表演者个体的权利保护至上,还是突出集体管理授权,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在经济产业政策发展层面的导向和取舍。不过根据缔约国国内法律不得违背国际公约的国际法原则,“北京条约”的诞生,还是会对著作权法修改造成一定影响力。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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