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2012/06/20发表

  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 (记者 徐其崇) 一个企业辛辛苦苦研发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别人用于生产和销售,经过4个多月的艰难维权,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近日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中认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昨天,记者采访宿迁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处处长张龙得知,这是我市有史以来建筑领域发生的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

  新专利被别人生产销售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有产品更新换代,鉴于传统的管桩在建筑领域使用量的萎缩,我们耗费人力物力进行新产品研发,终于研制出‘可调式实心方桩模具’,去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可调式实心方桩模具’实用新型专利,去年11月9日获得了授权,专利号ZL201120030513.9,没想到我们的专利产品竟被某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了,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他们拿我们的专利去搞生产经营,严重侵害了我们公司的权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同喜告诉记者,发现被侵权后,他们踏上了漫漫维权之路。

  获取足够的证据之后,今年2月27日,固丰集团一纸诉状将某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责令某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查封、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办案人员查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并亲临两家企业进行深入调查走访。

  查清事实讨回公道

  在调查这起专利侵权案当中,涉嫌侵权的单位称在受害人专利申请之前就开始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了,但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合议庭最终查清,某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存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分析,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要求相比对,符合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认定某重机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已构成对固丰集团实用新型专利的侵犯。

  为此,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中载明,未经专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与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专利人的合法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条款,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责令某重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如不履行,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延伸:律师谈专利维权

  针对这起专利侵权纠纷,记者采访了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剑桥。他说,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该怎么办?该怎么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胡剑桥说,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2)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宿迁晚报-宿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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