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费之争 石家庄多家KTV场所成被告

2012/06/25发表

      燕赵都市网记者康英

  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日前再起波澜,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与省会部分KTV经营场所之间关于缴纳版权费的纠纷。虽然目前审理结果还未公布,但作为河北省首起KTV侵权案,这一事件引起人们格外关注。

  版权费用标准为8.6元/包房/天

  向KTV收取版权费对老百姓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7年1月1日,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台《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随后,在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KTV版权费的收缴工作。按照规定,全国所有的KTV经营者每年都应缴纳一定的版权费,每天每个包厢的上限是12元。但是,这个征收过程并不顺利,从2008年至今,仍有多数娱乐场所拒绝缴纳版权费。于是,音集协一纸诉状,将征费过程中遇到的拒付版权费KTV经营机构告上法庭。 这一现象,自北京、上海、深圳一直蔓延到我省。记者获悉,音著协委托河北天人合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天合)在河北省为音乐使用者提供授权服务,提供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交付服务,所收取的版权费用标准为8.6元/包房/天。但是,目前石家庄市包括夜总会、KTV、练歌城在内的近350家卡拉OK经营场所(包括连锁店)中,只有数十家积极主动缴纳了版权使用费,部分经营机构经过多次沟通仍拒绝缴纳版权费。于是,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将这些拒绝缴纳版权费的卡拉OK经营场所告上了法庭。

  成本加大,消费者担心商家“转嫁”

  据了解,KTV会所是依赖音乐产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来经营并盈利的企业,其中要使用到海量的歌曲和MV音乐电视作品,如果每首歌都要取得词曲作者以及唱片公司的授权,几乎不可能实现。而在征收版权费以前,K厅老板需要为经营付出的费用除了正常的税款缴纳外,还有一笔钱交给VOD厂商及时更新歌曲库,他们只需要每年付出1万元,甚至更少的“维护”费就可获得歌曲,这些只占到成本支出中极少的一部分。“因此,当音著协、音集协突然以相关部门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时,许多KTV经营者有点难以接受。如果按版权使用费标准收取,一家KTV公司每年将多出十几万的成本支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KTV经营者给记者算了笔账,目前石家庄的KTV经营机构,无论是总店还是连锁店,近两年新开公司规模都在不断扩大。以中等规模50个房间计算,一家KTV经营店,一年至少需要缴纳15万元人民币。“现在KTV行业的竞争也变得十分激烈,部分新建或者位置较偏僻的场所,空房率能达到30%以上,版权使用费对于这样的企业,或许会是一个负担。”这位人士表示。不过有人士则认为:“收费标准已充分考虑了包括‘空房率’在内的各种因素,商家不应当以此为由拒绝交费。” 近日,记者在省会几家KTV场所随机采访近十名消费者,多数被采访者认为KTV应当支付使用音像作品的版权费,但也有不少消费者担心,商家会将这笔钱悄悄“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近两年,KTV经营场所不断增加,包房费用也便宜很多,有时候一小时还不到10元。但是,仔细观察可发现,KTV内酒水、饮料的价格却在不断上涨,而商家的利润点也正在这部分。所以,如果商家成本加大,恐怕酒水价格还要再上一个台阶。”消费者乔女士对记者说。

  版权使用费利益分配遭质疑

  记者采访中发现,对于收取版权费后,词曲作者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也引起业界不断质疑。在省会某家KTV场所工作过的小李表示:“对于KTV经营机构来说,上缴版权使用费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里我们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经营者缴纳版权费后,这笔费用如何分配,作为收费最终获益者的词曲作者能否收到钱?万一他们认为没有收到钱,来找KTV经营者打官司,那经济纠纷该如何解决?”

  小李的疑虑并不是“空穴来风”,记者获悉,2009年5月份,音集协曾对外公布已经收取8000万元版权费,但很多词曲作者却表示并没有拿到应有报酬。据相关人员透漏,版权使用费首先要扣除40%给音乐著作版权协会,由他们返还给词曲作者。在剩下的60%中再扣除一半、即总数的30%作为音集协及其授权的天合公司的管理费用,最后剩下的30%则用于分配给歌手所在的各家唱片公司。至于歌手是否应该得到版权费,要看当初跟公司的合约。“其实,按包间个数来收取版权费这一方法并不科学。”小李认为,如果根据点歌管理系统,对歌曲点击率进行统计,采取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收费方法,点播的多自然缴费多,没点播就不用缴费,词曲作者也按照点播的比例来拿报酬,这样更显公平。

来源:燕赵都市报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