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2/07/27发表

  昨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提交省第十一次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

  一些非遗渐渐失传

  湖北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汉剧、花鼓戏、高腔山歌……这些老祖宗传下来的“活化石”,是荆楚文明的底色与基因。

  省文化厅厅长杜建国介绍,截至2011年底,湖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60项、项目保护单位353个。其中,84项名录、106个项目保护单位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项目保护单位,规模位居全国第十一位。命名省级传承人299名,其中国家级传承人39人。

  不过,杜建国也表示,由于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予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失传,许多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因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非常必要。

  多种措施保护非遗

  针对一些地方还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草案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16字方针。

  草案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各种方式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草案详细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中长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草案,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承人可享传承补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

  为此,根据条例,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规定的传承补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政府予以扶持。

来源: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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