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拟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2/08/22发表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日前提请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标志着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此前,为深入了解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山西省人大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山西部分地方、部分部门存在重利用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破坏比较严重。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培养工作滞后,部分项目后继乏人,加速了一些项目的消失。在经费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还远不能适应保护工作需要。这样的情况下,有的民俗艺术被随意篡改,不少传统手工艺品制作技艺被机械取代,造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

  该《条例(草案)》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其中,对从事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予以保障;对因生活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传承活动的,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保护其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等。

  此外,对于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条例(草案)》中也作出了要求。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开展传承活动,常随的授业徒弟不应少于两人,还要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等。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进行项目申请,经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文化遗产只有以活态的形式融入人民大众日常生产生活中,才具有持续稳固的生命力。为此,《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统筹协调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订发展规划,采取与旅游及相关产业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民间社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生长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活动;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领域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公共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统编教材,建立传承教学基地等;鼓励和支持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研究和出版工作等。

  目前,山西已初步摸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建立。统计数据显示,山西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项目105项、保护单位145个,省级项目353项、保护单位603个,市级项目1124项,县级项目2600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2人,省级传承人614人,市级传承人1548人,县级传承人3314人。

来源:中国文化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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