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转载照片未署名 “不营利”也侵权

2012/09/11发表

  本报讯(记者 高健)资深记者马某曾采访拍摄过基辛格等多位中外名人,他把这些照片放在自己博客中。刘某出于欣赏,把马某的照片转载至自己的博客中。昨天,马某和刘某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刘某以没有营利为由,否认侵犯马某著作权。

  马某说,他以“剑鸣视点”为网名,在新摄影、百度等网站开设个人博客,把30年来拍摄积累的原创作品刊发在这些博客中,而且在博客中明确声明“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马某认为,自己的照片见证了许多历史性时刻,具有非常高的价值,所以每幅照片索赔2000元,加上其他支出,共索赔7万余元。

  刘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马某的著作权。他表示,自己只是个人欣赏,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将这些照片用于商业用途,“而且,我转载照片,也没有给谁造成损失。”

  “不以营利为目的,一样侵犯著作权。”马某的代理人提出,刘某转载照片,既没有给原告署名,又不注明出处,显然具有主观故意。“转载他人作品应该注明出处,至少也要标注作者网名,否则大家会误以为照片是被告创作的。”马某代理人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故意模糊作者,趁机宣传自己。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不营利也侵犯著作权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介绍,侵犯著作权和侵犯著作权罪是民事和刑事两种责任,后者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属于犯罪,前者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并不以营利为侵权前提。

  刘铭说,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这些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可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本案中,被告没有指明出处、作者姓名等,仍构成侵权。

  至于赔偿标准,刘铭表示,我国规定了3种赔偿“指标”,包括侵权人违法所得、作者损失和法定赔偿等,本案中难以确认作者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所以应该适用法定赔偿,即法官根据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酌情判赔。但刘铭指出,我国目前只对文字侵权赔偿制定了法律标准,即千字在30元到100元不等,对于图片还没有具体赔偿标准。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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