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公布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2013/04/23发表

  4月1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在结合各案例在之前新闻报道中获得的社会反响以及案件处理的司法效果后,媒体代表最终投票评选出“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等十个案例为“东莞市2012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这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是:

  一、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34号】

  推荐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案涉专利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富士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予以维持。本案件是东莞本土企业积极应诉,正确运用法律从而胜诉的又一例证。此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鼓励本土企业积极应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50号】

  推荐理由:该案对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市场知名度、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的认定、在先权利是否有效等进行了有益地探讨,是一起典型的搭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便车”而引起的诉讼,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导向,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对企业加大力度创造自身品牌也具有鼓励和促进作用。

  三、东莞市宝丽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国顺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21号】

  推荐理由:本案是由于企业员工离职到新公司(被告公司)后,而引发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原告字号时,搜索结果会将被告或带有被告员工(原告此前员工)联系方式的网页优先显示而引发的案件。在互联网环境下,相关信息的发布者不易查找,本案不仅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举证进行了明确,也界定了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的责任,更为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和广告发布提供了典型案例。

  四、原告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975号

  推荐理由:原告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自主设计品牌服饰商品及服务的公司。该公司申请注册“粉红大布娃娃”商标。被告在其自己开设的服饰销售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产品照片,在这些产品照片的下方均有原告的商标“粉红大布娃娃”。对此,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没有在其销售的产品实物上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标。但是网络购物不同于一般的商店购物,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看不到实物产品,只能通过网络上的产品图片来辨识产品的款式和来源。被告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图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产品来源。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丘某某、东莞市大中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2)东二法知民初字第94号】

  推荐理由:近年来,东莞的综合商业体多次因“帮助侵权”被权利人告上法庭,本案中,大中公司在得知侵权后采取恰当的措施制止侵权,最终无需承担责任。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大中公司的做法对其他商业体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六、原告中山市壮展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鸿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三案【(2012)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6、17、18号】

  推荐理由:该三案为本院受理的案件中处理结果涉及生产商承担责任的案件,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七、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卓某某、曾某三案【(2012)东三法知民初字第4、5、7号】

  推荐理由:该三案庭审邀请了多家媒体旁听。庭后,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东莞日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南方法治报等分别以《“步步高”怒告“山寨”手机店侵权索赔5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为题做了报道,反响良好。

  八、郭某某等六人制假、行贿、受贿案【(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588号】

  推荐理由:该案系东莞市的“三打”刑事案件,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行贿和受贿三个罪名。涉及商家、工商部门共6名被告人,经报道后,社会反响巨大。本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格式正确,说理充分。宣判后被告人均服从判决。

  九、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898号】

  推荐理由:一方面,当前网上电子商务领域正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另一个新领域,本案正是一起通过实体店和互联网网点店两种销售途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调查取证与一般的案件迥异,也为审判的事实认定带来一定的挑战,该案的成功办理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十、徐某某等五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977号】

  推荐理由:第一,该案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系假冒百姓家经常食用的金龙鱼食用油,被告人较多,且涉案数额较大;第二,该案的社会影响较大,曾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国家级报纸报道一次,被其他省市级媒体报道多次;第三,该案的辩护人较多,控辩争议较大,但判决较好地解决了相关问题,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无误,量刑适当,上诉后被二审维持原判,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现就其中部分案例予以介绍:

  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之二: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诉黄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香港知名月饼和东莞本土饼屋,因都叫“美心”也都生产月饼而对簿公堂。

  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美心”)认为,该公司于1969年在香港独资设立,并于1995年在内地取得“美心”、“MEIXIN”糕点、月饼、包子等领域的商标专用权。为了提高该商标在内地的市场影响力及公众知晓度,美心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对其商号及商标进行持续宣传。然而,莞本地企业虎门美心饼屋(以下简称“虎门美心”)却将“美心”及“MEIXIN”字样大量使用在该西饼屋销售的月饼、糕点等食品上。香港美心认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自身的商号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庭上,虎门美心反驳称,自己公司早在1991年便开始使用“美心”字样制作产品,这个时间早于香港美心公司在内地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根据商标法中的相关政策,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认定香港美心在华南地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虎门美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将“美心”商标文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登记,主观上存在“搭便车”恶意。判决虎门美心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香港美心15万元经济损失。

  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之五: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丘某某、东莞市大中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国际知名体育用品品牌彪马的品牌持有人。

  2011年3月15日,波马公司维权团队在公证员的陪同下来到厚街镇阳光商业城,在商业城内的伟南鞋店购买两双涉嫌商标侵权的运动鞋。

  此后,波马公司以伟南鞋店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由,向鞋店老板丘伟南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商讨赔偿事宜。与此同时,波马公司还以涉嫌帮助侵权为由将阳光商业城的业主单位——大中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大中公司在庭审期间辩称,在收到律师函前,其对伟南鞋店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在知晓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发布通知给伟南鞋店,督促其下架侵权产品、与波马公司沟通赔偿事宜。在丘伟南并未采取积极行动后,大中公司第二次发出通知,催其尽快处理相关事宜,并对丘伟南经营的铺位予以通报批评,将其列为不诚信经营商铺,取消其申请减免租金、管理费等优惠政策的资格,在其合同期满后不予其续约。

  法官认为,大中公司的上述措施已经尽到出租人和市场管理方的义务,可认定已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波马公司关于大中公司故意为丘伟南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进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丘伟南赔偿波马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之九: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08年年底,彭某某在淘宝网注册名为“疯狂的包”的网店,2010年7月份在厚街镇鸿运外贸鞋城开始经营洋洋皮具商行,通过店铺和网络销售假冒“COACH”牌皮包。

  2011年10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洋洋皮具商行进行检查,当场查获38个假冒的“COACH”牌皮包及一批销售单据,后又在彭某某位于厚街的住处查获一批销售单据。

  截至案发时,彭某某通过洋洋皮具商行销售假冒的“COACH”牌皮包金额达85090元,通过“疯狂的包”网店销售假冒的“COACH”牌皮包金额达33019.76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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