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英博诉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3/04/23发表

  22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就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有限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百威英博胜诉并获赔10万元。

  2012年9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称其享有“百威”及“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企业名称中“百威英博”字号经多年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啤酒,并在生产、销售的啤酒上擅自使用了“百威”、“百威英博”商标和“百威英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字号、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在《文汇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四被告辩称,被控侵权的啤酒系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生产,酒瓶系回收酒瓶,使用的是酒瓶的容器功能,没有将酒瓶上的标注有原告字号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且使用回收瓶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惯例。被告在瓶贴上已经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与原告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误认。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文字,属于对“百威英博”商标的使用。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的政策导向,但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涉,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其占有人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商标侵权。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其他被告与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合谋并参与了该啤酒的生产和销售,其他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应独立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停止侵害“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在《文汇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4月22日上午,上海一中院还就原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有限公司、上海唐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等七被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原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被告的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均胜诉,并获赔40万元。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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