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传说故事著作权需区分衍生作品

2013/05/31发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那么对于民间传说故事到底有没有著作权,权利归谁,搜集整理者在其中享有什么权利?出版同类图书又将注意什么问题呢?

  民间传说故事往往被定义为老百姓世代口口相传的故事,它渗透着无数人的智慧和才能,也被赋予某个民族或地域的特性,即这个民族或地域的大多数人都可以讲出其中的主要故事情节。而如果有人将一些民间传说故事搜集整理并集结成书,其中的著作权归谁?其他人可否对这些故事进行加工整理而再次出版呢?

  投诉方:

  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编辑部收到读者张崇发寄来的一封信,称2012年4月他本想将自己26年前出版的《秦皇岛名胜古迹传说》(1987年由北京体育学院出版社出版,共317页)修订后再版,却发现目前正在网上销售的另一本署名为金永强选编、由方志出版社出版的《秦皇岛地方风物传说》与自己撰写的《秦皇岛名胜古迹传说》书中内容有48篇传说故事一模一样,类似内容达到60%。更令他吃惊的是,该书还有很多故事是摘自张崇发同事所编著的图书。对这种未经许可而选编他人出版物中内容的做法,张崇发感到非常气愤,故将方志出版社举报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被投诉方:

  摘编行为不侵犯著作权

  金永强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2008年自己作为秦皇岛市文联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应秦皇岛市政府和市宣传部的要求编纂了《秦皇岛地方风物传说》,介绍和宣传秦皇岛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风貌,此书参考了包括张崇发《秦皇岛名胜古迹传说》在内的20多本同类图书,其中有公开出版的,也有内部流通的。金永强表示,由于参考的同类图书太多,而且编者也有很多,就在本书后记中没有提张崇发的名字,而是以“等”代替,事后也没有向张解释,这是自己工作上的疏忽,对张的投诉能理解也表示抱歉,但民间传说故事流传千百年,每个人都可以是故事的讲述人,搜集整理和编辑并不能说明就是故事的著作权人,自己的摘编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专家:

  需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和衍生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法规还是空白。那么对于民间传说故事到底有没有著作权,权利归谁,整理者享有什么权利?出版同类图书又将注意什么事项呢?近日,记者采访了研究相关问题的专家和律师。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刘文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产生于民间或特定族群、历史较为久远的文学艺术风格或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方面,目前尚无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为之提供著作权保护。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则是指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进行创作,此类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就民间传说的搜集、整理而言,如果不是对他人口述的简单如实记录,也不是抢救性或学术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资料进行不改变原貌的收集,而是有意识地进行比较、组合、想象、补充,从而形诸文字,则属于带有个人主观因素的再创作,由此形成的表达构成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创作者基于作品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出版其作品,就构成了侵权。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保护范围有其特殊性,衍生作品作者无权垄断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任何他人均可自由利用这些元素。以女娲的神话传说为例,女娲抟土造人、以五色石补天的故事内核就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任何创作者都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就本案而言,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俊杰告诉记者,如果《秦皇岛名胜古迹传说》仅是收集和整理已有的传说故事,并未进行任何再度创作,则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本案中金永强选编的《秦皇岛地方风物传说》即使要选编其他已经出版的图书内容,也应事先征得已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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