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先于著作权

2013/06/03发表

律师观点

  受访者: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采访者:何晶[羊城晚报记者]

  目前公众对拍卖钱锺书杨绛书信这个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情感方面,也是对杨绛先生的理解和同情,但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层面入手。其实这只是非常简单的一件民事行为,但因为有名人效应,才导致闹得沸沸扬扬。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物品的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处分自己的物品。根据物权法规定精神,动产的占有人即所有人,物品的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自己的物品,可收藏,可赠与,可买卖,而拍卖是买卖的一种方式。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的,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也就是说,钱锺书杨绛书信已经赠予了李国强,那么李国强就具有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转让这一物品的权利,而钱锺书夫妇对书信仍然保留著作权。

  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也就是说,钱锺书杨绛夫妇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将书信送给了李国强,李国强得到了这批书信的物权,而杨绛对这批书信享有知识产权。换句话说,如果李国强将这批书信出版盈利,那应该分一部分版税给杨绛,因为著作人享有这一权利。

  如果说认为书信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可由当事人告诉公权力机关,由公权力机关作出是否能够公开或转让的判断,而不是由当事人个人出面要求终止或中止拍卖。我建议杨绛先生尽快找公安机关和拍卖监管机关,时间上完全来得及,目前没有必要反复纠结于此事是否合法。而即将拍卖的信件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去鉴别,而非由个人去说应该怎样。如果个人认为信件中有侵犯隐私的问题,应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至于王璜生所说的他的画作被受赠单位岭南美术出版社拍卖一事,和书信内容不太一样,但也有些牵连。

  事实上,受赠者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不管是国有单位还是民营单位,所有的受捐赠人都具有物品的所有权。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的受捐赠物品,受捐赠人都具有物品的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对物品进行处分。

  当然,从道德上来讨论那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但道德的归道德,情感的归情感,法律的归法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两种拍卖都是合法的。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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