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坚持打著作权官司

2015/11/06发表

  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行为,本身是对法治的一种践踏。如果媒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保持沉默,不敢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传播常识?

  11月4日,《新京报》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一点资讯”手机客户端于2015年8月13日至9月22日,侵权使用新京报及新京报新媒体的原创报道和文章(新京报共公证涉案文章50篇),请求法庭判令“一点资讯”手机客户端停止侵害新京报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这不是新京报第一次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前几年新京报曾与TOM在线、浙江在线等打过类似的侵权官司。

  众所周知,著作权官司尤其是如今涉及聚合技术的侵犯著作权官司,即便诉讼标的不大,但从取证、立案到判决,取证过程之复杂、取证材料之繁多、公证之繁复,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巨大,也是非常罕见的。一场漫长的官司下来,纵使赢了,也会身心俱疲。

  明知如此艰难,新京报为什么要打这样的著作权官司?

  首先,是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战。尽管单纯的新闻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新闻报道生产本身是一种劳动,媒体机构为了报道新闻事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投入及其衍生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获得赔偿则是这种合法权利的一种体现,尽管打赢官司所获赔偿金或许有限。

  其次是为生存发展空间而战。当媒体合法权益受到蚕食侵害的时候,除了直接报道新闻所投入的人力财力无法得到回报,其新闻报道的持续再生产能力也会受到严重损害。

  在技术主导媒体变革的今天,尤其是聚合技术的发展,媒体间的竞争已经演变成一种全方位整体性的竞争态势。如果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事实上就形成了对权利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尤其是从事新闻报道生产的媒体势必走向空心化,最终失去新闻报道的生产能力。

  因此,依法捍卫自己的著作权,也是捍卫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的一种努力。

  第三,是为信息传播和创新能力而战。如前所言,如果媒体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其新闻报道持续的再生产能力必然遭受严重打击,这种打击最终伤害的不只是新闻报道的生产者,而是整个社会。这种伤害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导致媒体严肃新闻报道的创新能力萎缩直至最后消失;

  二是在此基础上海量信息充塞的将是一种同质化的“短”“贫”“快”的内容——像段子一样逗贫八卦的信息,信息的多样性遭到伤害,最终恐怕会造成公众知情权的匿失。

  三是侵害媒体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遏制,将形成劣币驱逐良币,不仅扼杀媒体的再生产能力和创造力,也纵容了一种不劳而获的心态,最终戕害的,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

  第四,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行为,本身是对法治的一种践踏。在当代中国转型过程中,媒体承担着采集信息,传播常识,维护公序良俗的责任,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媒体追求的目标。如果媒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敢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传播常识?又如何追求法治社会建设?

  尽管打著作权官司会让媒体心力交瘁,但新京报仍将义无反顾。这不只是为了通过法律追讨回被侵害的损失,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捍卫一个媒体乃至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捍卫世界公认的普遍价值。

  这更是一种态度,一种价值判断。(新京报评论员朱学东)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我们为什么坚持打著作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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