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张照片引发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

2014/05/29发表

  法制网海口5月28日电 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虽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律也禁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海南高院在审理黄良友诉海南海商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荣悦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就通过公平分配侵权责任,达到过罚相当的效果。

  去年6月,黄良友发现《海商天下》杂志上《陵水:幸福“珍珠海岸”》一文中,以荣悦斯的名义发表了黄良友拍摄的6张摄影作品。其后,黄良友与《海商天下》杂志交涉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海商公司停止侵害,回收并销毁5万册图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荣悦斯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律师费5000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海商公司和荣悦斯未经黄良友许可使用其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黄良友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海商公司和荣悦斯的侵权获利、黄良友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数额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海商公司和荣悦斯侵权的方式、范围及主观过错程度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海商公司和荣悦斯停止侵权,赔偿黄良友损失(含律师费用)18000元。

  案件上诉到海南高院。海南高院民三庭经审理后认为,荣悦斯未经黄良友同意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海商公司以印刷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复制多份,确实侵犯了黄良友的著作权,但是并未侵犯到黄良友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这是因为涉案作品在南海网发表过,故海商公司与荣悦斯并未侵犯黄良友的发表权。黄良友起诉时主张为剽窃,而不是侵犯其署名权,一审认定为侵犯署名权属适用法律错误。获得报酬权是指许可使用和转让著作权等合法情形下的获得报酬权,不包括侵犯著作权后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海商公司侵犯黄良友的获得报酬权不当。《海商天下》使用涉案图片时,除对尺寸作了调整外,未对图片作出其他改动,故海商公司与荣悦斯未侵犯黄良友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公平公正、禁止权利滥用、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海商公司使用了黄良友6张摄影作品,要求其回收5万册图书并销毁,显失公平,属权利滥用;黄良友的请求超出其作品应有的价值,因此法院对黄良友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加上有明确依据的律师费,海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后,法官对本案进一步予以释明。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与民法上的人身权“个人名誉”是不同的概念。侵犯著作人身权,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问是否对作者的“个人名誉”造成损害;而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名誉,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二者性质并不相同,应予区分。

本文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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