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2015/04/01发表

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最新要求,结合落实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参见附件1、2)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于2015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电子邮件:patentlaw@sipo.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法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日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并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2条。

  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主要建议包括:

  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

  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

  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

  (二)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管理、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主要修改建议包括:

  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

  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

  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三)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

  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四)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

  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

  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五)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

  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doc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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