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和网络卖家被诉侵犯商标使用权

2011/01/20发表

  享有“E·LAND”商标独占使用权的衣恋公司发现刘某未经公司授权在淘宝网上销售仿冒“E·LAND”商标的服装,遂将刘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衣恋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200元,并停止侵犯衣恋公司对“E·LAND”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原告要求淘宝网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韩国E·兰德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E·LAND”商标。2009年1月1日,该公司授权衣恋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包括“E·LAND”品牌系列商标并进行商标维护活动,授权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09年9月21日,衣恋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用户名为“meimeishisan”的用户自“www.taobao.com”上,名为“美丽侠女”的店铺购买女式衬衫全过程的相关网页信息内容进行证据保全。经确认,该衬衫并非衣恋公司产品。
  诉讼前,衣恋公司致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要求提供淘宝卖家“美丽侠女”的身份信息并暂时不要删除其侵权链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回函,并提供了刘某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身份信息。衣恋公司认为,刘某在淘宝网上发布了多则带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服装商品信息,其行为侵犯衣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存在大量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信息,衣恋公司就此多次向其投诉,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直消极对待。因此,在刘某未能提供相关商标授权文件的情况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允许刘某销售印有涉案商标的服装,其行为属于为刘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故刘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均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未经授权使用“E·LAND”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刘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经营规模、“E·LAND”商标的知名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刘某赔偿衣恋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200元,并停止侵犯衣恋公司对“E·LAND”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法院同时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宝网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平台,其本身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不能将淘宝卖家的销售行为视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行为。另外,对需要在淘宝网上出售物品的会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均要求其获得实名认证后才可发布交易信息。《淘宝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中明确要求淘宝卖家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及发布相应的信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衣恋公司函后,根据该公司要求,暂时保留了涉嫌侵权的信息,并提供了刘某的身份信息。至诉讼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随即删除了相应的信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合理义务,衣恋公司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范国兵/陈炜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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