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开审

2011/02/10发表

  非常案件
  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要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件的主角正是6年前曾经轰动一时的“中国商业秘密第一案”的原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当年的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然而,与6年前不同的是,这次原被告双方互换了位置,案件系由华明公司起诉长征电气,要求法院确认华明公司不侵犯长征公司的商业秘密。
  究竟是怎样的纠葛让这两家国内生产有载分接开关的龙头公司在公堂之上争辩了6年仍不停歇?这一切或许还要从34年前,一个人的故事开始说起。
  1977年,当时的长征电气一厂在有载开关的研发上遇到了技术困难,于是肖日明受邀担任其新产品试制车间的技术主任一职,参与技术攻关。之后,肖日明被派往德国MR公司,对M型、V型有载分接开关技术进行考察学习,并在1982年负责了从德国MR公司引进这两项技术的事务。
  1984年,由于与厂里在技术研发上存在意见分歧,肖日明离开了长征电气,转入江苏省的吴江开关厂工作。凭借购买的散件测绘零件图、从废品回收站买回来的一堆报废图纸、自己的工作笔记以及脑中记忆,肖日明在吴江厂炮制出了国产的M型、V型开关。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肖日明与吴江厂厂长在业务上的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在1988年,肖日明再一次选择离开,并在1989年采取挂靠方式在上海组建了华明开关厂,即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前身。
  然而,华明开关厂成立没多久便惹上了官司。1990年4月,吴江开关厂以肖日明擅自离厂并带走技术图纸为由,向吴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肖日明侵犯其V型开关技术。
  在吴江开关厂诉肖日明案的庭审过程中,吴江县人民法院委托苏州机械工程学会作鉴定,鉴定结论为:华明开关厂的图纸与吴江开关厂正在生产使用的仿V型图纸完全相同。由此认定华明开关厂使用的图纸来源于吴江厂。
  但另一方面,肖日明辩称自己有权带走这批图纸:因为这些图纸是他受聘到吴江厂之前,从前单位长征电气带出来的废图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征电气的领导全程旁听并出具证人证言,证明了华明开关厂的产品技术源自吴江厂,并排除了肖日明带走长征电气技术图纸的可能性。
  最终,案件判决的结果是华明开关厂一次性补偿吴江厂27万元以及华明开关厂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成果。
  这一场技术纠纷似乎尘埃落定。但是,这种平静在2005年9月被突然打破。长征电气一改当年在吴江案中的态度,认为肖日明能够成立新公司并抢占市场份额,原因是他从长征电气带走了生产高压有载分接开关的核心商业秘密。
  2005年9月,长征电气向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举报:1984年肖日明离职时带走了长征电气的技术图纸;肖日明及上海华明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由于案件从时间追溯上跨度长达21年,涉及金额高达5亿元,一时被媒体纷纷称为“中国商业秘密纠纷第一案”。
  “肖日明从未接触过长征电气的引进技术图纸。”受到指控后,华明公司立即向外界声明:肖日明离开长征电气的时间为1984年8月,而长征电气引进的有关技术图纸是同年10月到达的。且肖日明带走的其他图纸是被长征电气卖到废品回收站去的,图纸上均盖有作废的图章,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2007年2月6日,长征电气再一次将上海华明和肖日明以及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索要高达1亿元的民事赔偿。该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正当所有人以为华明公司与长征电气的纠纷将由此闹得一发不可收拾的时候,双方的第一场诉讼“中国商业秘密纠纷第一案”却戛然而止:2007年4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长征电气的指控不能成立,撤销了对肖日明的批捕决定;同年6月,遵义市公安局撤销了这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久之后,长征电气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这起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也宣告结束。
  但是,双方却并没有就此偃旗息鼓。2007年8月,长征电气总经理李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时间推移,有关方面对这个问题会有清晰的结论。”
  李勇的这一说法激起了华明公司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说明长征公司仍然认为华明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于是,便有了这场“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8年4月,华明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犯长征电气M型、V型高压有载分接开关技术的秘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并不包括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所以华明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予以驳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华明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表明长征电气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华明公司涉嫌侵权的相关言论,长征电气又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给华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华明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裁定市二中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2010年5月13日,此案开庭,但是审理却不顺利。长征电气只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华明公司只得当庭发表简单的质证意见,故当天无法正常进入法庭调查。6月7日,主审法官要求华明公司进一步提供技术来源的详细证据,并给予一个月的举证期限。
  2011年1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长征电气无故缺席。于是,法院在1月28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件。
  因此案涉及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属不公开审理范围,记者无法旁听庭审。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法庭上,华明公司的主要观点是:其生产的4个型号的有载分接开关均有合法的技术来源;华明公司侵犯了长征电气技术秘密的说法是莫须有的;请求法庭对本案尽快作出判决,以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稳固,为后续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而长征电气一方出庭的代理律师认为,华明公司的相关产品侵犯了长征电气的技术秘密。
  庭审结束后,记者致电长征电气的代理律师,欲对其进行采访时,对方以“商业秘密,不便交谈”为由予以婉拒。(刘建)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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