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拿来主义”侵权行为

2015/11/06发表

  广州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撰写文章点评一些媒体无授权转载的“拿来主义”侵权行为,一些网站却顺手来了个“拿来主义”,擅自改动并登载。本为维权反被侵权,律师一纸诉状将网站告上法庭。10月2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涉案的某知名网站判决构成侵权,赔偿原作者2800元。

  记者调查了解到,类似现象在国内并非个例,且已经大量蔓延到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体平台。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认为,网络版权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网络维权亟需更有力的保障。

  案例多家网络媒体对文章擅自改动并转载

  2014年6月,应《新京报》约稿,知识产权律师赵俊杰针对当时新媒体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乱象撰写了一篇时事评论,名为《新媒体“拿来主义”的界限何在》。文章由“今日头条”获巨资支持的新闻展开,痛批新媒体时下“拿来主义”现象猖獗,它们“搬运”媒体内容,特别是传统媒体的成果,但未和“生产者”沟通过,这种没有得到原权利人授权的转载,涉嫌侵害相关作品著作权。在文章中,赵俊杰写道,“新媒体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首先当然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中还为判断新媒体公司是否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仔细分析了有可能构成侵权的多种情况。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就在文章首发于《新京报》当日,包括某知名网站在内的多家网络媒体就对其擅自改动并转载,期间既未获得原作者赵俊杰的许可与授权,也未向原作者支付稿费。尽管类似的侵权事例数不胜数,而真正维权的作者少之又少,赵俊杰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作为原作者的正当权益,将侵权媒体之一的该知名网站告上法庭,索赔30500元。

  2015年10月14日,该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过,被告方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缺席案件开庭。

  审判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方未经许可刊载了原告赵俊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3万多的损失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不能确定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根据原告获得600元稿费及其他合理开支,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为2800元。

  就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在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转载文章结尾处有正确署名,尽管结构有所改动,但尚未达到篡改、歪曲的程度,因此不予支持该项请求。

  10月26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刊载于该知名网站的涉案文字作品,并赔偿原告赵俊杰经济损失2800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在本案中原作者取得胜诉无疑具有极大的正面意义,警醒了网络媒体应遵守法律,重视版权、依法传播文化作品。但同时可以注意到的是,判决结果中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赵俊杰的索赔金额。相比起他为维权所付出的金钱与时间,2800元的赔偿对被告方没有什么震慑,也很难起到惩戒作用。“无授权盗用猖狂,维权成本高,原作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是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他山之石

  美国作品鲜有抄袭

  得益于法律体系完善和版权意识强烈

  作为世界版权产业大国,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早在1897年首次制定刑事规范时,美国就将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世界最早适用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规定。1966年,美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保证两项国际公约的实施,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美国于1998年通过《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输他人作品需承担责任;著作权权利人有权对其作品设置保护措施,而规避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和修改著作权管理信息整体性的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根深蒂固的版权意识使得网络媒体和作品创作鲜有抄袭。

  在欧洲、澳大利亚等其他地区,同样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规范网络版权秩序,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和完善的司法体系,也需要媒体人的自律和全民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实习生吴若诗黎美琪

  ■观点

  非法转载成本低廉网络版权秩序亟待规范

  近年来,随着智能移动设备的大面积推广,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因其强大的即时性和互动性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许多网络媒体在缺乏深度新闻资源的情况下,为盲目追求发布速度和经济利益,便将目光转向更易操作的侵权手段。

  网络媒体凭借即时性、新媒体、交互强、海量性等优势冲击传统媒体市场,其快速发展是以使用传统媒体内容资源为基础。

  网络媒体的转载是技术创新,但非法转载成本低廉,只需对原文稍作修改,就可掩人耳目,登载于未获授权的网站或媒体平台上。优秀的文章能够为侵权者吸引大量点击和关注,带来金钱收益,而原创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这种现象不但在各大网络媒体的门户网站上广泛出现,还席卷了微博、微信等新兴自媒体平台。

  今年4月28日,腾讯微信团队发布公告称,自2月3日发布抄袭行为处罚规则以来,已有497个微信公众号因抄袭侵权被处罚,32000余篇内容因此被删除。不同于寻常的网络版权侵权,微信、微博的侵权主体大多是个人,作品篇幅短小,形式多样,原创作者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赔偿结果却可能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遭遇侵权的作者们大多选择向平台服务商举报或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被动等待结果。

  转载他人作品须先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今年4月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针对当下互联网媒体发展的现状,《通知》中许多内容对网络媒体转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按照《通知》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不再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认为,此前,大部分网络媒体之所以在转载时构成侵权,就在于未经被转载媒体或原作者联系,直接照搬原文。一旦发生纠纷,便搬出《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付钱了事。但国家版权局此次发布的《通知》彻底否定了这种做法,规定网站转载他人作品必须事先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既使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也不能随便使用,否则就是侵权。

  本版统筹:陈捷生何山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批“拿来主义”文章被网站顺手“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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