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开庭

2016/12/07发表

  2016年12月6日上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范围以来的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将“滴滴滴滴滴滴”这一提示声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申请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作出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腾讯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昨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由审判长张剑法官、审判员司品华法官、人民陪审员宋启才组成合议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腾讯公司在本案的审理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35304号《关于第14502527号“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35304号驳回复审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断的进一步增强,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原告直接联系起来,具有明显的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三、被诉决定错误的将“独创性”作为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告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行政答辩,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腾讯公司申请“滴滴滴滴滴滴”这一提示声音作为声音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就各自立场举证陈述,内容涉及该提示音作为声音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服务情况,其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以及商标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的关系,独创性是否应作为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等。因本案的独特性与复杂性,合议庭未当庭作出判决,《中国知识产权》将在第一时间对后续结果进行报道。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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