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借“避风港”原则胜诉 版权保护需要与时俱进

2010/04/08发表

  日前,北京天中映画诉上海土豆网侵犯其所拥有版权的电视剧《魔术奇缘》著作权一案已有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北京天中映画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也是继2009年北京慈文影视制作公司诉56网一案之后,全国第二起法院审理判决视频网站因符合法定“避风港”条款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当前国内版权行业的纷乱局面下,此案无疑让视频网站看到了希望的曙光:“避风港”不再“遥不可及”。


  被版权纠纷推高的价格


  2010年开年,视频网站就打成了一团,戏剧性地出现了连环官司。3月2日,优酷网宣布,向酷6网展开大规模的维权,就近百部原创作品、热播影视剧被侵权提起诉讼。几乎与此同时,搜狐、激动网和优朋普乐又将优酷网诉至法院,起诉优酷网侵犯了涉及3家公司拥有版权的10余部影视剧。
  从目前来看,没有哪家视频网站从诉讼中获益——真正躲在后面笑的是版权方。4月1日,首都电视节目春季推介会在北京怀柔举行。在此次推介会上,除了电视台购片方以外,大量视频网站的加入让整个议程变得非常热闹。记者获悉,近3个月网络视频版权的价格增势惊人,《三国》更是以每集15万的价格达到目前网络视频版权的最高水准,其他还有不少电视剧的视频版权也突破了每集10万。这让视频网站背上沉重的负担。


  土豆借“避风港”原则胜诉


  在当前国内版权行业的纷乱局面下,《魔术奇缘》一案的判决对于目前陷入版权诉讼“泥潭”的各大视频网站来说,无疑看到了希望的曙光:“避风港”不再“遥不可及”。
  业内人士分析,我国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颁布至今,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红旗”标准的理解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此次土豆网的胜诉表明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成熟,法院的立场与观点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在本案中,法院在确认原告对涉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土豆网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五项免责条件(即“避风港”条款),免除了被告土豆网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明确“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此次判决也从法律角度驳斥了部分视频网站依靠恶意上传影视剧发起诉讼以达到其商业目的恶劣行径。
  据透露,法院在庭审时还注意到土豆网已设立了专门接收版权投诉和侵权通知的NOTICE邮箱,并在国内率先开发了版权通知删除系统。此外,国内舆论也逐渐认可土豆网在完善版权保护机制方面带头做的努力和现实效果。综合上述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土豆网进入“避风港”,免除赔偿责任。截至发稿日,土豆网另一案件《活碌碡趣事》也依据“避风港”原则获得一审法院的胜诉判决。


  版权保护需要与时俱进


  信息化产业的发展更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了蓬勃动力,更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子邮箱、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博客微博、网络视频等等互联网应用不断发展,在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但传统的版权保护却一直沿用至今。
  旧有的版权保护规则,带来的一大结果就是视频网站之间陷入版权混战,而无暇在技术发展、产品创新和行业发展投入更多,长此以往,中国的网络视频行业将在不断的内耗中倒下。
  版权“过度保护”的结果就是任何公司和利益团体都可以打着“版权保护”的名义和幌子进行恶意诉讼。这不但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更是一种对国家公共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版权保护”的初衷不是为了限制版权本身,而是让版权所有者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同时在这个基础上,版权使用方自身也能实现收益。然而,当一些版权二道贩子和寻租者,以“版权保护”为幌子谋取暴利时,我们要反思,传统的版权规则该如何与时俱进,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来减少恶意诉讼者的生存空间。

 

         来源: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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