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漏审证据及主体审查 “解百纳”商标案二审

2010/04/14发表

  13日上午,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一次开庭。
  该案一审所涉的3方当事人悉数到庭。一审原告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三家葡萄酒企业作为上诉人请求高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为“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上诉人请求高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而张裕公司则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北京一中院去年年底一审判决认为,商评委作出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定结果的证据,因此,商评委应在考虑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
  本次开庭3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商评委作出的第05115号裁定是否存在漏审证据;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商标实体审查两个焦点上。
  对于商评委是否存在漏审证据,上诉方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是行业通用名称,而非商标。张裕方面提交了42份新证据证明解百纳商标为其所有;对于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商标实体审查的问题,上诉方认为张裕方应证明现在的张裕与民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张裕具有延续性。张裕公司则提交了多份证明其历史延续性的证据。
  法庭并未宣判,是否再次开庭,目前尚不确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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