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能力专项申报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010/05/26发表

  5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实施2010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自主创新能力专项的申报工作,其中提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必备条件。

  《通知》规定,申报自主创新能力专项的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同时,技术中心必须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通知》确定的支持重点是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农业以及节能、环保、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领域,支持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专项旨在引导和扶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有利于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及优势骨干企业奠定基础。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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