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发布提分割案新规则

2010/06/30发表

  2010年4月1日,欧洲专利局就欧洲提分割案期限出台了新的规则。
  到目前为止,申请人可以在母案审理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提交欧洲分割案申请。而欧洲专利局在近期举行的“提升法律围栏”倡议活动出台了新的提分割案体系,指出只能在母案处理期限的规定时间内提分割案。
  欧洲专利局已经就所谓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分割案做出特别区分。
  自发性分割案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也就是说,这些分割案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克服所有异议,例如欧洲专利局对母案所提出的缺乏单一性异议。自发性分割案可以在欧洲专利局审查科对母案发出的第一次实审报告函起2年内进行提审。此种发函通常是一份检查报告,但也可以是一份参与口头审理的传票,甚至会是一份 R.71(3)欧洲专利公约传票(授予审查的通知)
  强制性分割案是由申请人可辩论地提出的,以克服欧洲专利局对母案所提出的缺乏单一性异议。提强制性分割案可在欧洲专利局检查科对母案首次发函通知未符合单一性起两年内备案。
  因此,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检查科的首次发函中没有提出缺乏单一性异议,提案(自发性)分割案的期限是两年。但是,如果检查科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实审中有欧洲专利局提出的缺乏单一性异议,那么提强制性分割案将从第二次发函之日起两年内终止,原因在于后者在第二次发函中首次提出缺乏单一性异议。
  新的欧洲提分割案规则将导致分割案总数的减少,也会造成提交更多分割案的期限障碍,还必将大大增加出现第三方的确切性。但是,新体系将对提分割案限期进行彻底的监督,以确保申请人充分发挥提分割案的权利。(Dr. Micaela Nadia Modiano    Modiano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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