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搜狗诉百度案看互联网软件专利保护

2017/10/13发表

 
刘晓春 夏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一、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系列案概况
 
  搜狗与百度输入法软件专利侵权纠纷自起诉之日起,就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大事件,其间几经起伏,一直在公众视野中广受关注。2015年10月,搜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百度输入法侵犯了其8项专利,要求赔偿8000万元。11月,搜狗再次起诉,声称百度输入法侵犯其9项专利,并提出1.8亿元的赔偿请求。这起专利诉讼案件因涉及17项专利和高达2.6亿元的索赔额,被业内称为“互联网专利第一案”。
 
  其间,百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诉17项专利无效的申请。经过对专利有效性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17项专利中的11项专利全部有效或部分有效的决定,2017年9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其中的六个专利侵权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二、涉案输入法专利的技术特征
 
  目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流程中的搜狗输入法的六件涉案专利,包括“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及系统”、“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一种至少两种语言混合输入的方法和输入法系统”、“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和“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等五件全部有效的专利,及“一种获取新词的方法、装置以及一种输入法系统”这件“部分有效”的专利。
 
  具体来说,以200610063620.5号专利而言,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及系统,能够对特定词条的候选词顺序进行单独调整且不影响其他词条的候选词顺序,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关于该输入法的软件专利,其工作流程可以表示如下: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01.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设置标志位域,所述标志位的取值有两种取值,分别为词条的原始候选词顺序值和自学习候选词顺序值;
  102.输入词条;
  103.根据所述输入法的汉字编码规则对所输入词条进行划分,并在所述词表中查找词条的划分结果;
  104.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将所述划分结果对应的标志位值设置为原始候选词顺序值,恢复对应词条的原始候选词顺序。”
 
  结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里申请无效一方(即百度公司)提出的无效证据,其主要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在词表的表头节点中设置标志位域,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将所述划分结果对应的标志位值设置为原始候选词顺序值,恢复对应词条的原始候选词顺序,而无效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1和证据2的对比文献中未公开在词表的表头节点中设置标志位域的相关内容,且无效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1和证据2的对比文献中的标志位并非单独对应于各词条和划分结果的。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中文输入法中方便地进行输入和编码汉字转换,并对特定词条的候选词顺序进行单独调整而不影响其他词条的候选词顺序。
 
  可见,这是一种对候选词个性化的单独调整,体现了互联网个性化、定制化的发展趋势。结合涉案的其他专利来看,这些软件技术都与互联网的特点密切相关,强调大数据的即时、同步处理与个性化的服务定制,强调用户个人行为与互联网资源的对接与互动,使得文字输入不再是单向、线性的过程,而是充分调动了智能化计算的因素,根据用户输入进行个性化的排序、提示、补充,一方面极大提高了内容输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得输入法超越了单一的功能,起到了协助和推动用户产生内容的作用。这正是基于软件和互联网的典型创新模式,代表了数字时代创新的重要方向。
 
  在互联网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硬件功能在被软件所取代,我们可以在同一台硬件终端上,通过软件的创新实现越来越复杂和强大的功能,可以认为软件创新是互联网产业最主要的创新领域。专利法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核心功能,在互联网时代就应该集中反映在对于真正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软件专利的重视和保护之上。
 
  三、互联网相关软件专利保护实践与趋势
 
  在软件专利发展的过程中,早些年专利侵权案件赔偿不足的现象也在软件专利领域时有发生,保护不力直接导致的就是激励不足,具有创新价值的软件开发工程耗资巨大,但是一旦上市之后,抄袭成本极低,这直接导致了对于创新性软件的投资意愿低下,对国内的软件产业发展具有比较明显的抑制效果。
 
  近年来这一现象有了明显的改观,出现了一批针对软件专利给出高额赔偿的判决,体现了严惩侵权、鼓励创新的司法政策导向。例如,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侵犯U盾专利案”一审判决中判决恒宝股份赔偿握奇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赔偿握奇律师费用100万元,总共5000万的赔偿数额成为该法院建立以来判决金额的最高纪录。随后恒宝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尽管二审尚未判决,但握奇与恒宝的U盾软件专利的一审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件,代表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的发展趋势。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软件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索尼中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西电捷通经济损失862万余元及合理支出47万余元。西电捷通是名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ZL02139508.X)的发明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是我国主导的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标准必要专利。在通信行业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中存在大量的软件专利,作为行业内实施量最大、涉及实施主体最广的专利,对其的保护也是近年来受到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互联网的创新领域,软件专利的地位更加重要,在特定的创新模式中,有可能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技术方案就是一个软件专利。例如,在共享单车行业,各家企业都面临着专利侵权的隐患,与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相关的软件专利诉讼接踵而至,因为这类创新的核心即体现在软件创新之上。
 
  随着司法实践中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日趋重视,互联网行业对软件开发的投入并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检索互联网企业的专利组合,可以发现大部分集中在软件专利之上。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核心主要是实现软件功能的算法,著作权无法针对思想和功能提供保护,因此软件的专利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与著作权仅能保护代码本身不同,专利权可以保护软件产品核心的技术构思,使权利人享有排除他人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同时,通过激励专利权人公开其技术方案,不仅能避免软件重复开发给社会带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浪费,而且能推动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繁荣整个软件市场。
 
  相比于传统经济主要依靠资本和土地等物质资源不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基础是信息、数据和知识,这种资源的载体在互联网时代就是成百上千的各种软件及其包括的具备功能属性的算法,因此对软件的保护构成了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基石。另外,互联网经济的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一方面促进了信息的交流,加快了行业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复制成本低也会造成软件抄袭成风,不仅对真正投入研究开发软件的权利人带来损害,更会劣币驱逐良币,抑制市场创新,对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软件对于互联网创新的意义远甚于传统经济领域,而鼓励软件创新和强化软件专利保护就成为必须重视的趋势。
 
  另一方面,除了加强对软件专利的保护之外,对于软件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也要注意明确标准,不应该放任创造性过低的专利进入,获得不成比例的排他性权利,从而抑制创新。而对于已经经过较为严格审查程序确认了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软件专利,就应当加强保护,从而激励其开发与应用。回到搜狗诉百度的案子,对于经历了无效程序而依然被维持效力的输入法软件专利,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落入了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应当予以充分的救济。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离开了司法实践的有力支撑将成为无本之源,只有通过有效的救济将专利的创新价值进行充分肯定,才能从长远来看为互联网创新提供强大的驱动力量,推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明确的产权意识、通过加大创新投入来形塑良性的竞争秩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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