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卡斯特”商标案 卡思黛乐欲提出再审

2013/07/30发表

  欧洲最大葡萄酒生产企业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下称“法国卡思黛乐”)进入中国市场15年后,业绩一直突飞猛进,但如今却因刚进入中国市场时的一个疏忽,在一场“卡斯特”商标侵权案中被判处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

  而对于这个判罚,法国卡思黛乐表示不服,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昨日,该商标侵权案中的原告方之一的温州商人李道之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对于法院的具体判决不便再做评论。

  3373万赔偿金
  6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二审判决书,对李道之等原告诉法国卡思黛乐等被告“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内容主要包括判令法国卡思黛乐向原告赔偿3373万元等。

  此案源于2009年10月,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卡思黛乐及其中国代理商,此案涉及总金额超过2亿元。2012年4月,温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其后,卡思黛乐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获悉,1998年9月7日,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的申请。最终,“卡斯特”三个字的中文商标转到了李道之个人名下。

  1998年,法国卡思黛乐以投资设立灌装厂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卡思黛乐又联手中国葡萄酒企业张裕A(000869.SZ)创立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2011年,卡思黛乐出口到中国市场的葡萄酒已达到3000万瓶。

  争议
  对于此次浙江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法国卡思黛乐方面近日对记者表示,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环节上均存在偏颇之处,并且法国卡思黛乐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依法享受公正平等的法律权利。而二审法院却置上述意见于不顾,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国卡思黛乐方面对此深感失望,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法国卡斯黛乐中国区总裁殷凯对记者表示,首先,可以从李道之旗下的上海班提酒业全年营业额来推断出其用于品牌建设和商标宣传的费用是极其有限的,“卡斯特”不可能达到知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卡斯黛乐侵犯不知名的商标无利可图,也没有这样的主观故意。

  “李道之方面对于发起各类法律诉讼的热情似乎已经远远超过了对自身所经营业务的关注程度。”殷凯表示,仅就本次诉讼所涉的上海班提酒业公司而言,如果计入本次诉讼所判处的赔偿金额,他们从“官司制造机”的身份中所获的利益实际已经远超从公开渠道查阅到的企业主营业务经营收益。

  卡思黛乐方面提供的上海班提酒业工商年检数据显示,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3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34万元、423万元和104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1.6万元、8.4万元、20.1万元。

  对于这几年上海班提酒业对卡斯特商标宣传推广上的投入,李道之昨日对记者表示,他已不记得了,他同时反问,法国卡思黛乐方面这几年又有多少投入呢?

  除此之外,法国卡思黛乐方面还质疑此次诉讼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殷凯认为,法院在后续的判决内容中,在李道之方面未能提交任何同批次、同时段“侵权”实物这一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仅出示了温州当地工商部门对温州泰顺县一个个体商户销售的产品做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在此次诉讼中地位如此重要的证据,却没有实物,我们无法保证这个个体商户销售的这几瓶酒是我们生产的,是不是假酒。”殷凯表示。

  殷凯还说,在此次诉讼过程中,温州市中院为李道之方面到各地海关提取了大量法国卡思黛乐公司的海关数据作为诉讼证据,但殷凯认为,仅凭内容简略的海关进口报关单据来认定侵权,并判处法国卡斯黛乐进行巨额赔偿失之偏颇,这种所谓“侵权”的单据根本不会进入公开的市场销售环节,不是公开的文件,普通公众没有机会看到这些文件,海关报关单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侵权的证据。

  李道之对此回应称,他对法院的具体判决不做评价。


  殷凯认为,与“卡斯特”三字有所关联的商誉确实存在,但这一商誉既不是附着于中文“卡斯特”商标之上,也绝不是由这一商标的持有者李道之所创立,而是法国卡思黛乐和中国合作伙伴张裕共同建立的,这是中国葡萄酒市场一桩早有定论的公案,这一宣判不是来自于某家法院,而是由中国葡萄酒市场的所有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作出的。

  拥有多年葡萄酒业从业经验的智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德惠对记者表示,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业界人士,了解“卡斯特”,基本都是从法国卡思黛乐与张裕A合资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前几年所做的一系列广告得知的,而对于李道之,业界了解的有限。

  除此之外,殷凯说,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温州市中院响应李道之方面的要求,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为其提取大量海关数据等证据,但却拒绝响应法国卡思黛乐公司方面关于让李道之方面提交对“卡斯特”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的要求。在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一审“原判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却依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殷凯认为,这显著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法制原则。

  殷凯还对记者透露,李道之曾前后两次试图向法国卡思黛乐方面兜售“卡斯特”中文商标。

  法国卡思黛乐方面表示,其从公开的资料查询获悉,以李道之本人名义或旗下企业名义而注册持有的酒类商标,多达数百个之多,这其中大量存在与国际知名品牌或其中文译名相同或相近的现象。对于这一指责,李道之昨日对记者表示,如果他恶意抢注商标,这些涉及的企业完全可以向他发起诉讼,但是没有这种情况发生。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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