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的“依波路”商标遭山寨,依波路(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依保路”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为此依波路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支持了依波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交叉,故认定争议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依保路”;引证商标为中文“依波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均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二者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使得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保路公司虽在评审程序中提交了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但该部分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宣传,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依波路公司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依波路公司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且形成了相关的公众群体。虽然争议商标的使用时间较长,但相关公众并未在客观上已能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别开来,仍然存在较大的将二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故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